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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SA:新食品原料L-α-甘磷酸胆碱和假肠膜明串珠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28 22:05: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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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L-α-甘磷酸胆碱和假肠膜明串珠菌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附件为新食品原料L-α-甘磷酸胆碱和假肠膜明串珠菌征求意见内容及相关解读材料,请自行下载阅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xspyl@cfsa.net.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食品原料意见反馈”。

图片L-α-甘磷酸胆碱和假肠膜明串珠菌新食品原料公告文本和解读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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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食品原料L-α-甘磷酸胆碱和假肠膜明串珠菌解读资料

(一)L-α-甘磷酸胆碱L-α-甘磷酸胆碱

以多聚磷酸、氯化胆碱、R-3-氯-1,2丙二醇、氢氧化钠和水为原料,经缩合和酯化反应后,再经脱色、除杂、浓缩、精制、干燥等工艺制成。L-α-甘磷酸胆碱在美国被作为“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管理,可用于饮料、乳制品、糖果等多种食品中,推荐使用量为 10-100 毫克/份(以α-甘磷酸胆碱计);加拿大批准 L-α-甘磷酸胆碱作为天然健康产品使用,推荐食用量≤1200 毫克/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 L-α-甘磷酸胆碱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 L-α-甘磷酸胆碱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二)假肠膜明串珠菌

假肠膜明串珠菌(Leuconostoc pseudomesenteroides)属于明串珠菌属,从传统发酵乳制品中分离得到。该菌种已被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以及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514/2022)的“在发酵食品中证明安全的微生物品种目录”,并在丹麦、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已被批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假肠膜明串珠菌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该菌种的使用范围包括发酵乳、风味发酵乳、干酪、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非固体饮料)、稀奶油、奶油(黄油)和无水奶油(无水黄油),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铅(以Pb 计,干基计)≤1.0mg/kg,总砷(以 As 计,干基计)≤1.5 mg/kg,微生物限量为沙门氏菌0/25 g(mL),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 g(mL),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0/25 g(mL)。待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照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准执行。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图片来源:网络